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997号
原告:青海路拓工程设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78140335B),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文,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MA752F4NX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1号1号楼1单元15层115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路拓工程设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青海路拓工程设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路拓工程设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路拓工程设施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永措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增荣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