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0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诚信行公司与***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对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资标准的问题。***主张其为年薪制,月工资标准10000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条款显示“甲方的工资结构分为三部分:(1)基础工资(含工龄工资、司龄工资、岗位工资、出勤工资);(2)效益工资(指当月与工作成效挂钩的工资,具体金额以甲方核定为准;(3)年度奖金(指甲方根据乙方全年成效确定是否发放及金额的报酬)”。双方的劳动合同已明确约定了***的工资结构,***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关于年薪制的主张不予采信。至于参照钱某工资标准问题,***提交的工资对照表已显示***与钱某的基本工资均相同,两者在每月的效益工资有差异,因效益工资是根据每月的绩效计算的,因此***关于与钱某效益工资相同的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2012年度奖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诚信行公司根据***全年成效确定是否发放及金额。因诚信行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不符合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因为双方均未对年终奖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故原审判决酌情以***一个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诚信行公司应支付***2012年年终奖5792元,对***超过该数额部分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3年度奖金,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审法院不予审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间及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的问题。如上所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每月工资为1万元,故其按月工资1万元计算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2013年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诚信行公司已认可***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未发工资9900元,故诚信行公司应支付***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工资差额9900元,对***超过该数额部分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2011年11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问题。***的工作年限已满20年,故每年年休假为15天。因***于2014年2月申请仲裁,故其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超过仲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诚信行公司应支付***2012年2013年年度未休年假工资15977.93元(5792÷21.75×30×200%),***主张超过部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要求按照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赔偿金的基数,因***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诚信行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960元(5792×2.5×2)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支付律师费的问题。根据***的胜诉比例,诚信行公司应当支付***律师费1735元,***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不正确。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
二、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2012年年度与2013年12月31日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5977.93元;
四、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律师费1735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以上款项,被上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由上诉人***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