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3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3楼。
法人代表:赵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住惠州市麦地花边南路五星聚豪园富豪楼二楼。
法人代表:***,董事长。
关于深圳市诚信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惠仲案字第494、49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向辖区银行、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及申报财产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惠州国墅园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