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东路35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78内存款40406.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