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4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辽河东路359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三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办事处***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三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经查被执行人连云港三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连云港三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320XXXX85内存款5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