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40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