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6执恢6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华夏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401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