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8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718569036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11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F6JB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6806号民事裁定书,对***、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支付货款706743.59元的义务,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对其申请解除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6743.59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