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80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东路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71856903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博,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安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深圳东路2号11幢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YF6JB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上上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苏0812民初6806号民事裁定书,对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现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对其申请解除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均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淑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