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3420号
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欧洲城商铺****房。
法定代表人:王兴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天津路**盛世名门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孙慧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婷,淮安市淮阴区淮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淮安市顺达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元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