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1379号之一 原告:***,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山东东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南兴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东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兴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