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1民初8523号
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
原告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资金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