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9006民初3714号 原告:***,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宜昌市点军区。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4元,减半收取2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