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