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802民初1674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