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624号
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沙塘镇表海工业区环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UWE7N7X。
法定代表人:陈燕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水口镇沙冈风采开发区棉胎城****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4M9JT2H。
法定代表人:关悦强。
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762.87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佳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筑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4762.87元。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锦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超嫦
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