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字第0140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 被执行人:***。 案由:赔偿款追偿纠纷 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民事判决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赔偿款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