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28幢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0891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