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3578476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28幢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932X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