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2123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3578476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28幢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932X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