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91民初2123号
申请人:***,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3578476Y,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经路68号28幢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5588932X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115万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鲁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