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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盐城市东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民终10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市东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西团村境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苏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裴塔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其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兴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为奇,*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盐城市东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苏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兴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7)苏0903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通知***于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东
审判员***
审判员曹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