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2财保230号 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5号珠江大厦3楼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1549.72元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限额1461549.72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