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575号
原告: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大厦02**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054006459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腾南路15号珠江大厦3楼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9RJ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远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3元,减半收取计941.5元,由石家***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珍负担。
审判员 邱 声 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