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0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