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902民初4001号
原告:***,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