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王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2民初4527号 原告:王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固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 王某与***、固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原告王某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国强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