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民终33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工程二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
法定代表人:田军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21)冀108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田雪芹
审 判 员 赵洪亮
审 判 员 宋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福禄
书 记 员 郝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