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龙河高新区。
被执行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军军。
被执行人:廊坊市安次区蔡豆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崔海建。
本院在执行***与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查封,暂不具备处理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2民初3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此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和此案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宁学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志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