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民初886号
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333号中南高科产业园14#-A-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新华路街道解放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9元,由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 忠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