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81执保447号
申请人: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耀昌路333号中南高科产业园14#-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CMJYF4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市解放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3371768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色***铜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东二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7325999529。
法定代表人:张荆京,经理。
本院在审理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诉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色***铜铝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临清运河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色***铜铝业有限公司名下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山东恒熙电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