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02民初2163号 原告:***,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30号楼东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与被告已履行,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