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4319号
原告石东方,男,汉族,1993年9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县。
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9325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石东方诉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东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东方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