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02民初2163号
原告:刘杰,女,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
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30号楼东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晓娜,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杰与被告华夏经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与被告已履行,原告刘杰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刘杰负担。
审判员 郭爱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