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9执9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38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104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滕 树 全
执行员 袁 焘
执行员 欧阳爱珠
书记员 孙 凤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