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230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同胜社区工业园路浦华科技园厂房A栋C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2593U。
法定代表人:谢锄,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名山街道镇江村(镇江精细化工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686236404J。
法定代表人:杨刚,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230民初43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916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执行费577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房屋登记信息;因涉及其他案件,其名下渝XXXXXX号、渝XXXXXX号、渝XXXXXX号车辆已被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宁夏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股权和投资权益,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在另案中予以冻结,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暂不处置。此外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址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停产。
4、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并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不需要申请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916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执行费5775元。未能执行兑现,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9168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8元、执行费5775元。
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化医紫光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230执2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光福
审判员 谭海波
审判员 陈剑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