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3477号
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浦华科技园厂房A1层A栋C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2593U。
法定代表人谢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环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5号1号楼1层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75087859。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
被告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62号绿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13442315。
法定代表人李华青。
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环嘉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嘉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汪泽洪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宋维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雷诗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