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2民初598号
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张溪西二直街6号首层1卡。
法定代表人:邱济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奕,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浦华科技园厂房A1层A栋C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谢锄。
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中山新方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