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粤0307民初19064号
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谢锄。
委托代理人:李建勇。
被告:深圳市朗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冷发全。
委托代理人:陈燕妮,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朗坤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湘。
委托代理人:付丹,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设备款人民币67000元及利息1312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利率4.75%,自2016年1月1日起分段暂计至2020年4月1日止,要求至款项付清之日),合计80526元;2、判令被告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以下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黄丽仲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