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1884号
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浦华科技园厂房A1层A栋C区一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朱鸿麟。
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浩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华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森  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邹满辉(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