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5764号
原告:***,男,194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桥登高西路7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2MA353YK2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2339612H。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以其欲与****康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36元,减半收取计60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