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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6月22日,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贞,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恒,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琯溪商贸城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周庆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卢敏良,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漳州鑫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72号万景商务中心A501、B501-B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6492C。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震,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大厦20层2002-20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2339612H。
法定代表人:许东升,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卢敏良、漳州鑫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孟庆彩
审 判 员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许伟森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