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392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琯溪商贸城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31561565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漳州鑫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北路72号万景商务中心A501、B501、B502、B503、B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16492C。
法定代表人:石宝生。
被告: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300号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大厦20层2002-201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52339612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42号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曾用名:***),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鑫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科同恒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预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