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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张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891民初3189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淮安市生态文旅区。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某、江苏某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xxx赔偿金120356元、误工费45000元、营养费1500元、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1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0日,被告张某雇佣原告儿子***、原告及葛某三人到某某公馆保养电机。2022年1月21日,三人按照被告张某的指示到达现场保养电机,到达现场时,被告要求原告、***、葛某三人要保持现场有人,门随时关。工作到中午,原告及***和葛某三人按照被告要求,***和葛某先回去,为了保持现场有人,原告就留在现场继续工作,因为被告要求门要随时关,原告去关门过程中因为门比较重有惯性导致原告右手被夹伤,经淮安市淮阴区某医院诊断原告的右手第2、3、4、5指骨折。原告因此做了清创缝合、右手第2、3、4、5指开放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2年10月原告至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两被告索要产生的医疗费24833.21元,赔偿诉求未主张,该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被告张某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7500元。后于2023年3月7日原告至淮安市某医院住院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现原告二次手术做完,具备鉴定条件,针对相关赔偿原告在本案中主张。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认识原告,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儿子***在淮安市工农路经营特种电机水泵修理门市,原告在门市也从事修理工作。被告张某以10000元价格从上家处接了保养修理某某公馆消防水泵的业务后,被告张某听说淮安市工农路有专门修理电机的门市,后其在工农路看到原告儿子***市上面有电话号码,遂电话联系原告儿子***,商谈后被告张某以6000元价格将保养修理某某公馆消防水泵的业务交由***承接。2022年1月21日,***以及原告与案外人葛某三人自备维修工具去某某公馆地下室对消防水泵进行维修保养。保养过程中,因有人告知地下室的防火门需保持关闭,***从地下室出去时防火门未关,原告遂去关门,在关门过程中不慎致其右手指骨被门夹伤。 2022年10月10日,原告曾将本案两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医疗费24833.21元,后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案经本院2022年11月8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虽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7500元,但被告张某也明确表示并不代表其应该向原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次调解也不能作为原告后续主张权利的依据。后本院出具(2022)苏0891民初3926号民事调解书。 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审理中,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主张系被告张某雇用,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系某某公馆人防及室外配套消防安装工程施工方,故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系被告张某雇用,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能够确认被告张某是与原告儿子***联系,将消防水泵维修保养业务以6000元价格交由原告儿子***承接,被告张某并不干预***的维修保养事务,维修工具也由***一方自备,原告只是跟随***前往维修,被告张某仅是按照商定的价格一次性支付***相应的维修保养对价,且***自家开设维修门市,除了承接被告张某的该单业务外,也承接其他人的维修业务,故本院确认被告张某与***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张某对原告的受伤并无过错,原告也未举证证实被告江苏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受伤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69)。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