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91民初1082号
原告:***,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