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3996号
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9171546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4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4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