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04民初3996号之二
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91715467,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3)苏0804民初399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诉讼保全,限额45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因申请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被裁定按撤诉处理,且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的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限额4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