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6308号
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纬三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6891715467。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昭海,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凡,江苏铭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沈春林,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春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江苏华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葛 村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