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川1921执51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1栋10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CPW7L。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21045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8元。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057元。执行中,本院作出(2021)川1921执52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5834××××0015号账户的存款55000元,并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川1921执5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伏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