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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26号 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二社区庄村路北方永方科技园内A栋厂房五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80362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有,系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P419M1M。 法定代表人:王**严,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81元,减半收取5440.5元,保全费4060.3元,由原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