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10执1559号
被执行人: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P419M1M。
法定代表人:王**严。
被执行人辽宁壮龙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4519.5元、保全费3139.5元,因其未主动缴交,本院依职权予以追缴,并移送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709元,上述款项本院已依法付给深圳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310民初71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受理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