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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209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起诉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1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2)辽0113民初11322号民事裁定书,由一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应以劳动仲裁程序为前置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系因完成为壮龙公司争取政府资金及获批各类等级资质工作而应获奖金报酬422874元,并以《2019年辽宁壮龙公司政府项目奖金分配确认表》及《2020年辽宁壮龙公司政府项目奖金分配确认表》予以确认。该两份奖金分配确认表均明确了奖金总额、受奖励人员及其获奖比例,当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批准栏后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予以确认,前述奖金分配确认表已具备欠条性质,受奖人员完全可以依据该分配确认表向壮龙公司主张债权。壮龙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安排财务人员以其个人账户向上诉人支付2019年部分奖金30721元,2021年5月10日又拨付给上诉人2019年部分奖金14200元,2021年9月28日向上诉人支付2020年部分奖金100000元,该行为也证明了壮龙对应支付上诉人奖金一事并无异议。其次,本案中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并不存在其他劳动争议事项,仅因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对案涉奖金的支付拖欠至今,进而形成本案之诉。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及事实,本案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不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2.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限制了上诉人享有的直接起诉的权利,而且也加重了上诉人因仲裁程序而产生的诉累。综上,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上诉人并未提交仲裁文书,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曹 喆 审 判 员 黄 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红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