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648号
申请人:***,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4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0P419M1M。
原告***与被告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3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