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选空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执异15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原辽***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76-45号。法定代表人:王**严,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原辽***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原辽***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原辽***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辽宁大壮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原辽***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陈**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